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团风县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团风县公共图书馆管理,完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结合本县定位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和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阅读推广、社会教育、文化传播的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
第四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目的是使图书馆理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图书馆馆务会及时了解图书馆工作动态及业务人员项目进程,为加强管理与业务指导及风险防范、正确决策提供信息依据。本制度适用于华容县图书馆所有业务及行政人员。
第五条 阶段性工作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为图书馆业务人员在从事业务过程中的不定期报告,即每次业务活动后的工作小结。阶段性工作报告包括图书馆业务的进展情况、业务前存在的问题、业务后该问题的回馈情况,其他尚存在的问题及其拟解决措施,调查过程中的其他心得。阶段性工作报告向图书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报送。
第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元月15日前提交,包括年度总结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解决措施、改善及协调管理的建议,下年度工作的计划。此报告流程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馆长→理事会。
第七条 图书馆员工工作报告执行情况由部门负责人监督,并作为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图书馆馆务会、馆长、部门负责人保证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