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图书馆章程(试行)

  • 发布时间:2021-09-23 16: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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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团风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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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团风县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团风团风镇市场路一段。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0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团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团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对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启迪智慧、愉悦心灵、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社会提供公众免费开放服务,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

(二)收集、整理、保护民间的所有资料,建立健全并保存地方文献。

(三)组织开展全民群众阅读活动。

(四)对各乡镇文化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创建的分馆、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挖掘、整理、申报文物遗产保护项目,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保护工作。

)完成团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2.推进团风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知与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团风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提供文献借阅、资料复制、数字资源利用、文献推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服务。

2.提供读者教育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活动。

3.提供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等空间服务。           

5.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

6.提供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

2.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

3.开展团风县图书馆学会工作,促进全县图书馆工作者业务交流和学术研究。

4.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4.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7.实事求是地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8.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二)议事规则:

1.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党章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召集并主持。

3.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后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4.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5.所议事项属于管理区其他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应吸收有关组织负责人列席参加。

6.在讨论决定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后再讨论决定。

7.凡经过党组织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支部。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团风县图书馆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团风县图书馆管理层。

(三)任免团风县图书馆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团风县图书馆运行。

(六) 组织指导团风县图书馆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团风县图书馆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团风县图书馆终止时,负责指导此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馆长产生方式为团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馆长任命。

第二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读者享有免费借阅的权利。

(二)读者享有免费培训、讲座、展览的权利。

(三)读者享有免费咨询各种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保护图书资料的义务。

(二)协助图书馆开展推广活动的义务。

(三)共同加强财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监督本单位运行。

第二十八条  团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一)受理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

(二)对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把情况报告分管副局长,由分管副局长提交到局长办公会。

(三)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对服务对象举报、投诉、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反馈给服务对象。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二)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订立捐赠协议。

(四)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额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全体职工会议审议,报团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3日全体职工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